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3-訴-6494-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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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告陳國威,要他還借款。本來法院辯論終結要宣判了,但法官覺得案子還有點地方需要再釐清,所以決定再開一次辯論,時間訂在114年4月23日上午9點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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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陳國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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