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付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李金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陳家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經工動字第8563號動
產擔保交易登記所附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之動產交付
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2,8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TNDV-113-補-1074-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