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陳建中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陳雅玲
陳雅俐
劉新変
劉材
劉明得
劉新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567元(按
:系爭456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乘以原告權利範圍1/12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TNDV-114-補-308-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