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恬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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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恬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品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雙方 簽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租賃契約,惟相對人未依約付 款,並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因肇事致系爭車輛 毀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租賃費用及賠償費用合 計新臺幣捌拾萬壹仟肆佰拾元等語。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提出足資釋明車輛 市價新臺幣柒拾萬元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十日陳報狀,自行依網路販售二手車價格推估系爭 車輛之市值,並無具公信力之第三方估價之證明文件,是聲 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系爭車輛毀損之賠償金額顯屬無據,不 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2-12

TPDV-113-司促-15512-20241212-4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恬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品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車輛市價新臺幣 70萬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29

TPDV-113-司促-15512-20241129-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恬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品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15

TPDV-113-司促-15512-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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