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文
選任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2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辰○○免訴。
理 由
壹、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
被告辰○○與楊定樺、薛粟尹、楊裕誠、簡子堯、羅冠杰(原
名陳冠杰)均為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其成員關係為被告於民
國110年3月間先招募楊定樺加入本案集團,楊定樺、薛粟尹
係夫妻關係,於110年3月初某日至11日間介紹楊裕誠、簡子
堯、羅冠杰等人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紅蟳」、
「宏仔」所屬詐欺集團,負責擔任取款車手,約定可得新臺
幣(下同)4,000至5,000元不等報酬。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
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其他不詳身分之詐
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使渠
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
。另由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前鎮區之興仁公
園,將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交予羅冠杰,供羅冠杰透過網
際網路連線登入各提款卡之網路帳戶,修改提款卡密碼並確
認可否使用後交付簡子堯,再由簡子堯轉交予楊裕誠,並由
楊裕誠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遭騙之
金錢,再將該等款項在不詳處所交給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藉
此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貳、本件相關法條暨適用之實務見解:
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
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
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依一事
不再理之原則,不得更為實體上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
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如其一部事實,業經
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對構成一罪之
全部或其他部分事實,重行起訴,依上述規定及說明,即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不得再予論究。
參、本件犯罪事實與被告下述所犯之前案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理由如下:
一、被告前案經起訴、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
被告前因於110年3月7日前某日招募楊定樺加入本件詐欺集
團,再經楊定樺及楊定樺之妻薛粟尹取得楊裕誠、羅冠杰之
聯絡方式,並轉交予本件詐欺集團成員「陳永賢」,以此方
式接續招募楊裕誠及羅冠杰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嗣楊裕誠再
依指示提領附表二所示之人之贓款或將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
款卡轉交予車手,羅冠杰則依指示提領附表三所示之人之贓
款等犯罪事實(下稱前案犯罪事實),業據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0226號、第25008號、110年度
少連偵字第223號追加起訴暨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於111年
10月26日繫屬本院),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0890號併辦意旨
書移送併辦,並經本院於112年9月26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
4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112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
,就被告接續招募楊定樺、楊裕誠暨由楊裕誠提領附表二編
號1至12所示之人贓款、轉交附表二編號13所示帳戶提款卡
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贓款部分,認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
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
一般洗錢罪,並因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此等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從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科處有
期徒刑9月;就被告招募羅冠杰暨由羅冠杰提領附表三所示
之人贓款部分,則以難認羅冠杰係由被告及楊定樺、楊定樺
之妻薛粟尹所招募加入詐欺集團,且概與楊裕誠無涉為由,
判決被告無罪。嗣該第一審判決無罪部分,因未上訴而於11
2年11月8日判決確定,有罪部分則經被告就科刑部分提起上
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3年6月27日以112年度
金上訴字604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有罪部分之宣告刑,改
判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3年
10月24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30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同
日判決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追加起訴暨併辦
意旨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判決在卷可稽(偵一卷第49-58
頁,審金訴卷第117-124頁,院卷第49-132、263-273、481-
488、539-540頁)。
二、本件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
㈠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
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
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
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
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
㈡本件被告經起訴之犯罪事實,係被告先為本件詐欺集團成員
「陳永賢」(即本件起訴書所載「宏仔」)招募楊定樺加入
本件詐欺集團,再經由楊定樺及楊定樺之妻薛粟尹招募楊裕
誠、簡子堯、羅冠杰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嗣由楊裕誠、簡子
堯、羅冠杰分別負責收取提款卡暨修改提款卡密碼(羅冠杰
)、轉交提款卡(簡子堯)、提領款項(楊裕誠)而參與本
件詐欺集團詐得附表一所示之人款項及遂行洗錢等情,公訴
意旨因認被告須就楊裕誠、簡子堯、羅冠杰上開所為,負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共同正犯責任。
㈢然查,本件起訴書所認被告招募楊定樺、楊裕誠、羅冠杰、
簡子堯加入本件詐欺集團部分,因招募他人加入詐欺集團並
非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
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或於事後提
領、轉匯贓款等行為,另依卷內事證,被告縱曾受本件詐欺
集團成員「陳永賢」委託,轉匯楊裕誠、簡子堯之薪資予楊
定樺發放(警卷第34、37、50、53頁),然此單純受託轉匯
楊裕誠、簡子堯薪資之舉,同非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
構成要件行為,且均無從證明被告有以自己犯罪意思與本件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實施附表一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
情。則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罪事實,若成立犯罪,應僅能認
定被告係以幫助「陳永賢」等本件詐欺集團成員犯罪之意思
,參與加重詐欺、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揆諸前揭
意旨,僅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
幫助犯。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所為應評價為共同正犯,容有未
洽。
㈣又參諸卷內被告與證人楊定樺之歷次供述、證述,本件被告
係先受詐欺集團成員「陳永賢」委託招募有意加入本件詐欺
集團之人,並於110年3月招募楊定樺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再
經楊定樺取得楊裕誠、簡子堯之聯絡資訊,提供予「陳永賢
」自行與楊裕誠、簡子堯接洽聯繫(院卷第495頁),即應
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招募楊定樺、楊裕誠、簡子堯加
入本件詐欺集團,行為時點密接而局部合致,依一般社會通
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因此,本件被告被訴招募楊
定樺、楊裕誠、簡子堯部分,係以一招募楊定樺、楊裕誠、
簡子堯之行為,幫助本件詐欺集團詐得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
財產暨遂行洗錢,應堪認定。而前案犯罪事實,同係認被告
以一招募楊定樺、楊裕誠之行為,幫助本件詐欺集團詐得附
表二所示之人財產暨遂行洗錢,業如前述。是前案(附表二
)與本案(附表一)之被害人固不相同,然均係被告於110
年3月接續招募楊定樺、楊裕誠(及簡子堯),嗣經詐欺集
團成員施詐後,由楊裕誠負責提領並轉交贓款(或轉交提款
卡),就被告而言,仍屬同次法律上意義之一招募行為幫助
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同時侵害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附表二
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二者應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
㈤另本件被告被訴經楊定樺介紹而招募羅冠杰部分,若成立犯
罪,因公訴意旨認同係透過楊定樺轉介、招募,當應與被告
前述招募楊定樺、楊裕誠、簡子堯之行為,屬同一法律意義
上之一招募行為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進而與前案係以
同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附表二所示之人之財
產法益,尚無礙本件犯罪事實與前案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
關係之上開認定,併此敘明。
三、綜上,本件被告被訴招募楊定樺、楊裕誠、簡子堯、羅冠杰
而就附表一部分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
罪,本院認僅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之幫
助犯,且與前案犯罪事實之有罪部分(招募楊定樺、楊裕誠
),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可認定。
肆、從而,本件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既與前案犯罪事實為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然前案犯罪事實之有罪部分(招募
楊定樺、楊裕誠)即裁判上一罪之一部事實,既經判決確定
,依照前揭說明,其既判力效力及於全部(含本件),是本
件被告被訴部分,即應為前案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
揭意旨,本件自應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麗娟、寅○○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一:本件被告辰○○經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
編 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及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及金額 提領地點 1 告訴人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4時許,以電話佯為訂房網站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辛○○稱因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云云,致被害人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15時25分許、44,986元 劉紫萱所申設之基隆碇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①110年3月14日15時27分許、20,005元 ②110年3月14日15時28分許、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北高雄分行ATM) 110年3月14日 16時6分許、 11,039元 楊裕誠 110年3月14日16時9分許、 11,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左營分行ATM) 2 告訴人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4時30分許,以電話佯為「愛戀旅店」員工及富邦銀行專員,向被害人癸○○稱因先前誤刷十筆訂房紀錄,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15時43分許、99,123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劉紫萱所申設之基隆碇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110年3月14日15時46分許、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北高雄分行ATM) 楊裕誠 ①110年3月14日15時48分許、20,005元 ②110年3月14日15時49分許、20,005元 ③110年3月14日15時50分許、20,005元 ④110年3月14日15時51分許、19,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左營分行ATM) 3 被害人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某時許,以電話佯為「愛戀旅店」客服人員,向被害人巳○○稱因系統遭駭,產生多筆錯誤訂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21時31分許、29,987元 李岳衡所申設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①110年3月14日21時48分許、20,000元 ②110年3月14日21時49分許、1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立文分行ATM) 4 告訴人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某時許,以電話佯為「愛戀旅店」客服人員,向被害人卯○○稱因訂單錯誤需修改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個資設定云云,致被害人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22時5分許、30,000元 李岳衡所申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①110年3月14日22時9分許、20,000元 ②110年3月14日22時9分許、1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立文分行ATM) 5 告訴人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6時46分許,以電話佯為「愛戀旅店」櫃台人員,向被害人乙○○稱因誤將其設定為團購方案,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錯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 17時28分許、12,345元 李岳衡所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110年3月14日17時36分許、 12,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博愛分行ATM) 6 告訴人王舜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5時49分許,以電話佯為「Booking.com」訂房網站客服人員,向被害人王舜平稱因訂單超額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辦理信用卡刷退云云,致被害人王舜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16時34分許、29,963元 李岳衡所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①110年3月14日16時38分許、20,005元 ②110年3月14日16時39分許、10,005元 ③110年3月14日16時41分許、4,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北高雄分行ATM) 110年3月14日 16時42分許、 2,985元(手續費15元) 楊裕誠 110年3月14日 16時51分許、 12,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左營分行ATM) 7 告訴人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6時許,以電話佯為「Agoda」訂房網站客服人員,向被害人丙○○稱因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16時38分許、4,103元 李岳衡所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①110年3月14日16時38分許、20,005元 ②110年3月14日16時39分許、10,005元 ③110年3月14日16時41分許、4,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北高雄分行ATM) 110年3月14日16時46分許、 9,138元 楊裕誠 110年3月14日 16時51分許、 12,005元 (含編號6王舜平匯入款項) 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左營分行ATM) 110年3月14日16時55分許、8,108元 楊裕誠 110年3月14日 17時27分許、 8,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博正門市內之中國信託銀行ATM) 8 告訴人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7時36分許,以電話佯為「愛戀旅店」客服人員,向被害人庚○○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將其多刷十筆訂房紀錄,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信用卡自動扣款設定云云,致被害人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18時15分許、7,973元 李岳衡 所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110年3月14日18時16分許、 8,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ATM) 9 告訴人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7時40分許,以電話佯為「愛戀旅店」客服人員,向被害人子○○稱因訂房網站遭駭,產生重複訂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17時46分許、 7,989元 李岳衡所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110年3月14日17時53分許、8,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博愛分行ATM) 10 告訴人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7時56分許,以電話佯為「愛戀旅店」客服人員,向被害人午○○稱因系統錯誤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更正信用卡刷卡資料云云,致被害人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18時14分許、 14,034元 李岳衡所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110年3月14日18時15分許、14,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ATM) 11 告訴人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某時許,以電話佯為「愛戀旅店」客服人員,向被害人戊○○稱因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19時41分許、49,986元 李岳衡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①110年3月14日19時44分許、20,005元 ②110年3月14日19時44分許、20,005元 ③110年3月14日19時45分許、1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ATM) 110年3月14日19時43分許、 15,017元 110年3月14日19時48分許、 8,017元 楊裕誠 ①110年3月14日19時57分許、5,005元 ②110年3月14日19時58分許、4,005元 ③110年3月14日19時59分許、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ATM) 110年3月14日19時50分許、 6,100元 12 告訴人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9時許,以電話佯為「香榭飯店」客服人員,向被害人丑○○稱因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云云,致被害人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20時32分許、 5,012元 李岳衡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①110年3月14日20時38分許、20,000元 ②110年3月14日20時39分許、20,000元 ③110年3月14日20時40分許、16,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ATM) 13 告訴人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9時53分許,以電話佯為「香榭麗舍飯店」客服人員,向被害人己○○稱因系統錯誤,誤將其設定為自動訂購客房,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云云,致被害人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20時12分許、 30,123元 李岳衡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①110年3月14日20時38分許、20,000元 ②110年3月14日20時39分許、20,000元 ③110年3月14日20時40分許、16,000元 (以上①至③金額含編號12丑○○、編號15洗子樂匯入款項)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ATM) 14 被害人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某時許,以電話佯為訂房網站客服人員,向被害人壬○○稱因系統遭駭,誤將其設定為重複10筆錯誤訂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20時50分許、 15,123元 李岳衡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110年3月14日20時53分許、 15,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ATM) 15 被害人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20時許,以電話佯為「愛戀旅店」客服人員,向被害人丁○○稱因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云云,致被害人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4日20時4分許、 14,995元 李岳衡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裕誠 ①110年3月14日20時38分許、20,000元 ②110年3月14日20時39分許、20,000元 ③110年3月14日20時40分許、16,000元 (以上①至③金額含編號12丑○○、編號13己○○匯入款項)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ATM) 110年3月14日20時20分許、 6,128元
附表二:被告辰○○於前案經判決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即前案判
決犯罪事實暨該判決附表一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元) 匯入銀行帳戶 1 温玉苓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0日17時55分起,假冒王品集團、台新銀行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對温玉苓謊稱:因網路出錯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ATM存款功能及臨櫃匯款取消扣款等語,致温玉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15時7分 29983 林冠衛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2 王聖傑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1日16時12分許,假冒高雄85大樓旅店及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對王聖傑謊稱:因訂房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取消設定等語,致王聖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16時12分 17985 3 何亞軒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1日許,假冒八五大樓天空旅宿及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對何亞軒謊稱:因會計人員誤植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移除資料等語,致何亞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17時6分 8037 4 陳邦麟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1日16時40分許,假冒塔木德飯店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對陳邦麟謊稱:因訂房扣款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取消設定等語,致黃邦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3月11日17時11分 ⑵110年3月11日17時32分 ⑴49987 ⑵45985 林冠衛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5 王志超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1日17時30分許,假冒塔木集團飯店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對王志超謊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訂單誤設為10筆金額,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轉帳功能取消訂單等語,致王志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17時38分 49986 6 黃煥宇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1日19時17分許,假冒85天空旅宿及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對黃煥宇謊稱:因作業疏失不小心使用到其信用卡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解除扣款等語,致黃煥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3月11日20時7分 ⑵110年3月11日20時10分 ⑴49989 ⑵49989 林冠衛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7 瞿辰真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1日19時38分許,假冒85大樓旅宿及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對瞿辰真謊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造成瞿辰真訂房取消失敗,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取消訂房等語,致瞿辰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20時12分 6123 8 陳嘉裕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1日18時56分許,假冒旅宿及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對陳嘉裕謊稱:因BOOKING內訂單輸入錯誤,造成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轉帳功能取消設定等語,致陳嘉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20時26分 2123 9 黃浚軒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1日20時0分許,假冒民宿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以電話對黃浚軒謊稱:因電腦輸入錯誤,造成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取消設定等語,致黃浚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20時29分 8980 10 田聿賢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1日19時36分許,假冒民宿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以電話對田聿賢謊稱:因人為疏失操作不慎,造成多訂房,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取消設定等語,致田聿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 11日20時10分 14123 11 周忠志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1日21時26分許,假冒民宿及VISA卡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對周忠志謊稱:因人為疏失操作不慎,造成重複刷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取消設定等語,致周忠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21時26分 44017 温紫暄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 12 吳欣紓 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1日21時19分許,假冒民宿及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對吳欣紓謊稱:因設定錯誤,造成吳欣紓將遭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取消設定等語,致吳欣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3月11日21時46分 ⑵110年3月11日21時48分 ⑴49987 ⑵15012 13 李一方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4日20時30分許,假冒旅館、銀行人員,以電話向李一方佯稱:其之前下訂旅館,因作業疏失致誤訂房間10間,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等語,致李一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3月24日21時4分 ⑵110年3月24日21時6分 ⑶110年3月24日21時7分 9987共3筆 陳聖鈺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被告辰○○於前案經判決無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即前案判
決附表五部份)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銀行帳號 1 黃淑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6日16時16分許,假冒旅館、銀行人員,以電話向黃淑娟佯稱:其之前下訂旅館,因作業疏失致誤訂房間10間,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等語,致黃淑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6日16時48分 49987元 李豐祥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16日16時51分 5123元 同上 2 吳佳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6日15時53分許假冒agoda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向吳佳勳佯稱:其之前下訂旅館,因作業疏失致誤訂房間20間,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等語,致吳佳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6日16時20分 47998元 李豐祥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王祖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17時24分許假冒旅館、銀行人員,以電話向王祖漪佯稱:其之前下訂旅館,因系統遭駭致誤扣款項,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等語,致王祖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9日19時6分 20000元 鄭家妤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19日19時9分 30000元 同上 110年3月19日19時12分 10000元 同上 110年3月19日18時38分 29989元 蔡雅芳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19日19時2分 29985元 同上 4 陳賢佑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19時54分許假冒旅館、銀行人員,以電話向陳賢佑佯稱:其之前下訂旅館,因作業疏失致訂購團體房,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等語,致陳賢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9日21時12分 30000元 林淑燕名下臺灣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19日21時26分 29963元 鄭家妤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唐旗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17時39分許假冒旅館、銀行人員,以電話向唐旗宏佯稱:其之前下訂旅館,因作業疏失致訂購10次,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等語,致唐旗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9日19時8分 30000元 鄭家妤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19日19時11分 30000元 110年3月19日19時20分 30000元 6 姜迦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21時22分許假冒旅館、銀行人員,以電話向姜迦晶佯稱:其之前下訂旅館,因作業錯誤致下訂10次,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等語,致姜迦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9日21時26分 11038元 鄭家妤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陳玟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20時50分許假冒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陳玟潔佯稱:因個資外洩致誤扣款項,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等語,致陳玟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9日20時50分 29987元 鄭家妤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19日21時14分 29985元
附件:卷宗標目與代號對照表
卷宗標目 簡稱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3130500號 警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899號 偵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124號 偵二卷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3號 審金訴卷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4號卷 院卷
KSDM-112-金訴-314-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