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杜佳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海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113年度司補字第113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人主張其對陳海鵬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因無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准予訴
訟救助等語,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
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補字第1
136號卷宗可參。經核依聲請人所提前開准予扶助證明書記載,
「扶助理由資力部分: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且有
攜帶政府核發之期限內低收入戶證明」,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所提訴訟經調卷核閱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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