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即自 訴 人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淑敏
自訴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智銘
選任辯護人 葉昱廷律師
李蕙珊律師
李嘉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自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鄭智銘所犯附表編號1至68所示有罪部分之罪刑,及
定應執行刑暨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68部分),鄭智銘均無罪。
理 由
一、本院審理之範圍
上訴人即被告鄭智銘(下稱被告)、自訴人不服原判決均提
起上訴,觀諸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狀,僅對於原判決有罪部分
指摘為違誤(見本院卷第50、60頁);自訴人所提上訴狀及
自訴代理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時明示僅就量刑上訴等語(見
本院卷第25至31、156、200頁),可悉上訴人等就原判決諭
知無罪部分均不爭執,是原判決為無罪諭知部分,不生移審
於本院之效果而已告確定,本院審理範圍僅就原判決關於被
告諭知有罪部分,合先敘明。
二、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即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下稱自訴人
)係於民國65年6月30日設立登記,主要經營各種塑膠、乳
膠、橡膠之製造加工買賣出口及化妝用具之製造及買賣等業
務,原登記董事長為被告鄭智銘(下稱被告)、董事為鄭智
仁,嗣被告於自訴人之全數出資額均遭拍賣,自訴人之董事
長業於110年2月22日變更為陳淑敏,另有董事鄭智仁、鄭皓
中2人。被告自86年8月起至109年11月止擔任自訴人之董事
長,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竟利用職務上掌管自訴人財務之
機會,明知附表所示自訴人之客戶,其等皆有向自訴人購買
貨品而未開立發票,經自訴人之業務人員製作業務聯絡單,
並交由生產及包裝部門出貨,而有附表所示各該應收貨款,
屬於自訴人所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
犯意,要求附表所示自訴人之客戶,均將附表所示各該應收
貨款匯入被告私用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戶),進
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自訴人之公司貨款共新臺幣(下同
)194萬9,342元(計算式:197萬6,842元-2萬7,500元〈即原
判決為無罪諭知確定部分〉)予以侵吞入己。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
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
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可參)。又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
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同有
適用。因此,自訴人對於自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
責任。倘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702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無非
係以於原審提出:自訴人之100年7月20日變更登記表影本、
110年2月22日變更登記表影本;索尼國際有限公司、嘉菁有
限公司、伯安企業有限公司、天使國際有限公司、華容媚姿
工作室、汎歌化妝品事業有限公司、亞瑟行、天乾製藥有限
公司、芳喬麥亞國際美容有限公司、弗洛兒有限公司、蓁薈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麗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伊富百貨有限
公司、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妍企業有限公司、日盛奈
米生技有限公司、水喜瑆國際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影本;伯安企業有限公司、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中山店等公司之稅籍登記資料影本;索尼國際有限
公司、伯安企業有限公司、天使國際有限公司、美商怡佳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山店、華容媚姿工作室、汎歌化妝
品事業有限公司、亞瑟行、天乾製藥有限公司、芳喬麥亞國
際美容有限公司、弗洛兒有限公司、蓁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麗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伊富百貨有限公司、丞展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名妍企業有限公司、日盛奈米生技有限公司、
水喜瑆國際有限公司等公司及蔡振松、鄭名恩等人購買貨品
之業務聯絡單影本資料;被告所有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戶之
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民事事件判決書影本等件,
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意及犯行(見本院卷第
157、202頁),被告及其辯護人則略以:⑴被告於其父親鄭
炳煌死亡後,延續鄭炳煌生前代表自訴人全體股東會決議,
將小額貨款匯入被告所有之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戶;⑵鄭智
仁都已知道要從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戶支出家族所有費用,
從被告及鄭智仁之父親即鄭炳煌時期便是如此處理,被告依
循慣例並無變動;⑶被告主觀上確信已得到鄭智仁同意延續
其2人父親鄭炳煌生前之作法等語置辯(見本院卷第49至60
、201至202、209至222頁)。經查:
㈠按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
業務並代表公司,且該董事須經3分之2以上股東之同意,就
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並
無股東會之組織,故上開經3分之2以上之股東同意之形式,
並不拘泥於以何種方式為之。次按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
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
不能成立侵占罪;又侵占罪係即成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
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44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自訴人係由鄭炳煌、鄭王燕芳於65年6月10日設立,由鄭炳煌
任負責人,經營塑膠、乳膠、橡膠之製造加工買賣出口及化
粧用具之製造及買賣等業務,自訴人章程於86年8月26日第6
次修正,斯時資本總額為2,000萬元(其中被告出資額為600
萬元、被告之妻周寶菊出資額為300萬元、被告之子鄭力豪
出資額為100萬元;鄭智仁出資額為600萬元、鄭智仁之妻陳
淑敏出資額為300萬元、鄭智仁之子鄭皓中出資額為100萬元
),鄭炳煌並卸任自訴人之董事長,改由被告繼任自訴人之
董事長,鄭炳煌於97年11月21日過世後,被告仍擔任自訴人
之董事長,嗣於109年12月17日,被告上開出資額因遭拍賣
,由自訴人之代表人陳淑敏買受而移轉予陳淑敏,自訴人董
事長於110年2月22日變更登記為陳淑敏等情,有自訴人之變
更登記表可證(見自字卷㈠第23至26頁);而鄭炳煌於97年1
1月21日過世後,被告擔任董事長期間,附表編號1至68所示
之客戶,為給付貨款而匯款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金額至華
南銀行中和分行帳戶,有上開各該業務聯絡單及華南銀行中
和分行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見自字卷㈠第79至196頁)在卷
可證,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㈢自訴人雖於自訴狀主張被告「要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客
戶,將貨款匯入被告所有之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戶(見原審
卷一第6頁),然自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自訴狀所
記載要求客戶貨款匯入帳戶部分,被告要求時點只能特定到
逐筆貨款匯款前之某時,我們現在不主張此部分犯罪事實,
而係依據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我們主張是被告沒有歸還匯
入帳戶內的貨款,被告受到自訴人公司通知仍未歸還款項之
時間點,以民事訴訟起訴時為時點云云(見本院卷第頁),
可悉自訴人就自訴之犯罪事實,於提起自訴時,尚未能特定
被告究於何時分別要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客戶匯至被告
所有之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戶,足認自訴人就被告分別實行
業務侵占之犯行部分,尚未盡到實質之舉證責任乙節,至為
明灼。
㈣又證人鄭智仁於另二案之民事事件審理具結證稱:我們公司
基本上沒有股東會,父親(即鄭炳煌,下稱鄭炳煌)生前決
定怎麼做,決定好之後就告訴大家這麼做,任何人都沒有參
加股東會,鄭炳煌不會提供公司財報給我,我也不會知道,
鄭炳煌於97年過世後,由我哥哥(即被告)負責公司決策,
我在公司擔任廠長,負責技術部分等語(見卷附新北地院10
3年度訴字第1157號,及新北地院104年度板簡字第133號之
言詞辯論筆錄;見自字卷㈠第344至345、355頁),與卷附鄭
智仁手寫家書:「……在2年前你告訴我,你要延續爸的作法
,我沒有第二句話,我也告訴你,我百分之百的相信你,一
直以來我知道公司的事,家族的事,都是你在處理,都是你
一人扛,你壓力很大也很辛苦,我想幫你,但是我在你眼裡
,永遠是一個沒用的人,但請你放心,我會把工廠好好的經
營下去。」內容(見自字卷㈠第433頁),及自訴人之代表人
陳淑敏手寫家書:「……我清楚的明白在公司在家族都是你(
即被告)在幫鄭智仁擦屁股,一再一再的錯誤行為,也是你
(即被告)在善後……」等內容(見本院卷第93頁)互核以觀
,可知鄭炳煌過世後,即由被告負責自訴人之決策,鄭智仁
亦同意被告延續鄭炳煌經營時之作法等節無誤。且自訴人原
為鄭炳煌創立之有限公司,本質為家族企業,全體股東均刻
章交由鄭炳煌保管並授權其使用及行使全體股東之股東權,
與一般家族企業多由創辦人一人決策之經營常態無異;亦見
鄭炳煌創設自訴人後,即規劃由其2子即被告、鄭智仁接手
經營並分工合作,分任自訴人之董事長及廠長,鄭炳煌所為
關於自訴人公司決策,其他股東既均同意,不因鄭炳煌之死
亡而失其效力,而鄭炳煌死亡後,被告及鄭智仁依上開擔任
之職務接手經營自訴人,延續鄭炳煌生前作法等情,業經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84號民事判決認定在案。足見被告
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內容,尚非全然無據,礙難逕認被告主
觀上有何業務侵占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㈤至被告另案侵占自訴人2筆出售貨物所收之貨款,犯業務侵占
罪(2罪),雖經本院判刑確定(見自字卷㈡第9至19頁),
然就本案言,自訴人就被告所為分別要求附表編號1至68所
示自訴人之客戶匯款之犯行時點,已未盡實質舉證責任一節
如前;而依另案確定判決內容所引用證人即時任自訴人之行
政助理曾秋蓮於另案審理證稱內容,可知其專指另案之2張
業務聯絡單等情明確,並未提及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
之情形,縱使被告於另案無權轉匯特定貨款入華南銀行中和
分行帳戶或兌現特定票款支票,不代表自訴人於本案已能證
立被告亦係將附表編號1至68所示自訴人公司款項侵占入己
。自訴人既未善盡實質舉證、釐清前揭各項疑點,本案可形
成合理懷疑之處甚多,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無法經由自訴
人舉證加以排除,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自訴人
提起自訴及上訴等主張,均洵非可採。
六、撤銷改判
原判決疏未詳酌上情,僅以鄭炳煌死亡時點(即97年11月21
日)為界分,就自訴狀所列此時點後之部分(即附表編號1
至68所示部分),逕認被告有業務侵占之犯意及犯行,乃遽
為被告有罪之諭知,尚嫌速斷,容有未洽。職此,自訴人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雖難認可採,惟被告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則為有理由,原判決亦有上開認事用
法不當之情形,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七、綜上所述,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有何業務侵占之
犯意,本件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均顯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是自訴意旨所指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被告業務侵占
犯行,顯屬不能證明,基於罪疑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及無罪
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晏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貨款匯入日期 自訴人之客戶 原判決主文欄 本院主文欄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98年1月15日 嘉菁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6,735元 2 98年2月3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943元 3 98年2月27日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56,000元 4 98年3月19日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55,000元 5 98年5月14日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78,000元 6 98年6月3日 蔡振松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4,950元 7 98年6月6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960元 8 98年7月6日 蔡振松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1,520元 9 98年7月8日 天使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30,000元 10 98年8月5日 天使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5,000元 11 98年8月12日 嘉菁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6,735元 12 98年8月20日 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山店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4,250元 13 98年10月06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950元 14 98年10月26日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55,000元 15 98年12月16日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78,000元 16 99年3月30日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17,000元 17 99年4月9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960元 18 99年4月14日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66,500元 19 99年4月26日 華容媚姿工作室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6,500元 20 99年5月4日 汎歌化粧品事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52,000元 21 99年5月6日 嘉菁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20,400元 22 99年5月14日 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山店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2,975元 23 99年6月10日 亞瑟行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4,600元 24 99年7月9日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55,000元 25 99年8月24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960元 26 99年11月15日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24,480元 27 99年11月23日 嘉菁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20,400元 28 100年1月4日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63,000元 29 100年1月4日 芳喬麥亞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4,235元 30 100年1月14日 嘉菁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20,400元 31 100年2月24日 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山店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5,480元 32 100年3月3日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960元 33 100年3月7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960元 34 100年3月8日 弗洛兒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4,770元 35 100年3月31日 弗洛兒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1,130元 36 100年4月27日 蓁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72,596元 37 100年5月31日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31,500元 38 100年7月14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960元 39 100年8月15日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65,000元 40 100年10月19日 麗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0,500元 41 100年11月22日 蔡達輝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098元 42 100年11月25日 麗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6,300元 43 100年11月28日 陳盈萱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448元 44 100年12月2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960元 45 101年6月8日 鄭名恩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6,806元 46 101年7月4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960元 47 101年9月10日 鄭名恩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2,450元 48 101年11月20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960元 49 102年5月14日(原判決誤載為140,予以更正) 伊富百貨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3,185元 50 102年6月5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960元 51 102年6月21日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23,700元 52 102年7月31日 名妍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253,000元 53 102年8月9日 天使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24,000元 54 102年9月1日 李湘琦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6,000元 55 102年9月30日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55,300元 56 102年10月2日 日盛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27,465元 57 102年10月24日 弗洛兒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25,200元 58 102年10月29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960元 59 102年11月8日 日盛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42,090元 60 103年4月29日 林素汶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248元 61 103年7月8日 張家睿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373元 62 103年7月16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4,040元 63 104年1月28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4,040元 64 104年12月7日 水喜瑆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25,200元 65 105年1月14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4,040元 66 105年3月4日 水喜瑆國際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25,200元 67 105年9月20日 伯安企業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4,040元 68 106年1月4日 日盛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鄭智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判決撤銷。 鄭智銘無罪。 14,010元
TPHM-113-上易-1733-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