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相 對 人 簡淯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㈠民國108年10月3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
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設定新
臺幣(下同)4,4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138年10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民國108年10月17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
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設定
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138年10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㈠108年10月21
日向聲請人借款3,680,000元,借款期間自108年10月21日起
至138年10月21日止,本息定額攤還,自撥款日起,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經
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3年9月21日未依約繳納本息,
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未獲置理,尚積欠本金1,327,52
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㈡108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
款160,000元,借款期間自108年10月21日起至128年10月21
日止,本息定額攤還,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經於合理期間以書
面通知或催告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自113年9月21日未依約繳納本息,經於合理期間以
書面通知後未獲置理,尚積欠本金125,200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㈢110年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借
款期間自110年2月20日起至130年2月20日止,本息定額攤還
,自撥款日起,按月於每月21日付息免攤還本金,期滿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完畢,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
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3年9月21日未依約繳納本息
,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未獲置理,尚積欠本金1,813,
00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
定書、同意書、內政部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
切結書、高雄市政府函、顧客信用查詢、一般交易明細查詢
、催告函暨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
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
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
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仁武 澄合 306 (空白) 2,631.87 78/1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162 澄合段306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5層 8層:44.77 合計:44.77 陽台:4.23 雨遮:4.23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號8樓 共有部分 澄合段1254建號,面積:6,555.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5/10000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2,權利範圍:39/10000)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3-司拍-229-20250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