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禮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志寧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馮鈺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7
1號、第7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禮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世禮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
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殺人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被
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
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8日執行羈押,又自113年11月8日、1
14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本案未經調查證據完畢及言詞辯論終
結,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
被告經檢察官偵查之犯嫌如成立犯罪,被告勢將面臨極重之
刑事處罰,而此等重罪本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
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被訴罪嫌成立犯
罪,當可預見將來對其為論罪判決,可能面臨重刑加身,是
可預期被告目前確有逃亡以規避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強烈
動機,其主觀上逃亡動機甚強,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再被告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
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
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
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
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
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堪認被告前揭羈
押原因及其必要性均屬存在,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14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1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SCDM-114-原重訴-1-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