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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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黃丹妮 被 告 楊端紋 顏堂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謝 昱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2025-02-27

TNDM-114-附民-159-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丹妮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丹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非法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玉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190號   被   告 黃丹妮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之5             (現於法務部○○○○○○○○○執             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丹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 毒聲字第395號裁定觀察、勒戒,並經送法務部○○○○○○○○○○ 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 於112年3月22日釋放出所,復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 字第14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 猶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7月27日 上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之5居所,以將甲 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黃丹妮因另案通緝遭員警逮 捕,經採驗尿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丹妮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 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532號)、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 0000U0532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高玉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2025-01-10

SLEM-114-士簡-13-20250110-1

單禁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丹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4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丹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14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惟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鑑驗結果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 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 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直接包裹或 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 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 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39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12年3月22日釋放出所,嗣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卷【下稱毒偵字第466號 卷】第119至120頁、本院卷第7至12頁),復經本院核閱前 開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以化學呈色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 北市鑑毒字第001號、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份、扣 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43 號卷【下稱毒偵字第143號卷】第64至65頁、第121頁、毒偵 字第466號卷第115至118頁、113年度聲沒字第279號卷【下 稱聲沒字卷】第46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 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殘留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 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揆諸前揭規定,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 ,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結果,均檢出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111年1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 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一)(二)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 卷可稽(見毒偵字第143號卷第116至118頁、毒偵字第466號 卷第111至114頁),是該等物品與附著其等上之甲基安非他 命殘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 物,併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用之 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備註 保管字號 1 甲基安非他命4包 經檢視均為白色透明晶體且無差異,總毛重2.46公克,總淨重1.78公克,抽驗其中3包,各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1.75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98號(見聲沒字卷第46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米黃色粉末1包,毛重0.4520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2788公克,取樣量0.0027公克,驗餘量0.276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396號(見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5頁)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7513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5781公克,取樣量0.0030公克,驗餘量0.575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30號(見毒偵字第143號卷第116頁) 5 吸食器1組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849號(見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1頁)  6 鏟管1支

2024-12-27

SLDM-113-單禁沒-350-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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