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EM-114-士簡-13-20250110-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丹妮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丹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非法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玉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190號 被 告 黃丹妮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之5 (現於法務部○○○○○○○○○執 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丹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 毒聲字第395號裁定觀察、勒戒,並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2年3月22日釋放出所,復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7月27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之5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黃丹妮因另案通緝遭員警逮捕,經採驗尿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丹妮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532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532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高玉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