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丹怡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丹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黃丹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
,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於以受刑人預先以書面陳述意見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TNDM-114-聲-385-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