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6號
原 告 劉嘉峯
訴訟代理人 劉嘉烜
被 告 吳靜如
鄭博圳
張瑋仁
陳仲豪
李家名
陳宥郢
黃仲義
被 告 謝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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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上開詐欺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以108年度偵字第28906號、35809號偵查後提起
公訴,後由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3號刑事案件審理,因
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判決,且經本院調查結果,認本件損
害賠償事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原告之聲請,將
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