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林雅妃(住址詳卷)
李財仁(住址詳卷)
李能文(住址詳卷)
李為首(住址詳卷)
被 告 黃凱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二、查被告黃凱淵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號),
經原告林雅妃、李財仁、李能文、李為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PCDM-113-交重附民-12-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