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烈
被 告 郭戊己
黃秉森
黃家柔
黃麗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30萬元、30
萬元、1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萬元(計算式:4
0萬元+30萬元+30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