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261、2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崇發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4
年3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
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
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不得抗告
TTDM-114-金訴-28-2025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