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11號
原 告 黃建慧
訴訟代理人 黃秋皓
被 告 張文風
張文瑞
張龍通
王董金葉
張黃罔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慶
被 告 蘇耀東
蘇文秀
熊永寶
郭祥雄
鄭恬欣
張涵欣
胡進賢
張有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起訴時就系爭
土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7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43.6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於民國113
年1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元×原告權利範圍1/72=3,697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SYEV-113-營簡-611-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