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0號
債 權 人 黃雋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庭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蔡漢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違約金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陸拾伍元及請求金額新臺幣
肆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之計算式各為何?
㈡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釋明對債務人蔡漢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工程合約書之相
對人為庭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非蔡漢中。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8040-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