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曾惠鈺
代 理 人 葉又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16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15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16人,並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6×51×10=8,160】);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113年9月30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例如: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2、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1年9月起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3、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4、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資料: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並說明
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
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迄今除於大鑽石檳榔擔任門市人員之收
入外,尚有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
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
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
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
2、聲請人自111年9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包含但不
限行政院112年全民普發金6,000元)、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
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4、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
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三)必要支出數額:
1、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證明,請一併提出。
2、扶養費部分: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
系統表,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
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
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
六、陳報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現居住之新北市板橋區租屋處即聲請人之戶籍地
及通訊地址,聲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完整影本,所有居住成
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
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
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二)請聲請人補正說明目前日常生活或工作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上
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
釋明。
(三)聲請人稱母親於113年9月5日辭世,聲請人應表明是否依民
法第1174條規定於3個月內拋棄繼承,如是,請提出已向法
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如否,則請提出過世親屬之遺
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年籍資料寄說明聲請人可得
繼承分配之遺產數額及項目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稱於112年10月1日前為全職照護罹患失智症母親,請
聲請人說明自111年9月起至結束全職照護工作之日止,該期
間之生活費用係如何支應?
(五)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後是否仍有再使用信用卡增加信用債務?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
該事項,並請「於期限內」、「一次」即補正齊全。)
PCDV-114-消債清-27-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