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禇鴻銘
相 對 人 成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森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與禇鴻銘雙方以新台幣24萬5,267元
達成和解,資方將分兩期給付,第一期為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
三日,給付新台幣21萬2,648元,第二期給付日為一百一十四年
三月三十一日,給付金額為新台幣3萬2,619元,每期給付資方將
以匯款方式一次匯入勞方原發薪帳戶內...」之調解成立內容,
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4萬5,267元之部分,准予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2月17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
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24萬5,267元,相對人分期給付,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
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為給付,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
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
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
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113年12月1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
依調解內容給付,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之銀行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
方案履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24萬5,267元,聲請人據以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