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3號
原 告 永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瑛
訴訟代理人 曾耀德律師
洪連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氣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963號)
,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95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PCEV-114-板補-73-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