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5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梁展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
系爭信用卡契約)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
借款契約)第10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信
用卡契約、系爭借款契約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第109頁
、第131頁、第149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25萬6,6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且附表編
號3之利率為10.78%。嗣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具狀減縮上開
聲明之利息請求,而將附表編號3之利率減縮為10.66%(見
本院卷第17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
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向伊申請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
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
應依系爭信用卡契約第15條另給付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
,依系爭信用卡契約第23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6萬7,801元,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於111年5月20日以線上申請方式向伊借款16萬元,經以
身分證明文件、系爭信用卡資料、手機號碼之簡訊密碼認證
後,兩造遂訂立系爭借款契約,約定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
加14.99%計算(按:即為週年利率16.6%,因逾利率上限,
故以16%計算),又於111年7月1日以同一方式向伊借款123
萬4,000元,約定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9.05%計算(即為
週年利率10.66%),復於111年7月1日以同一方式向伊借款3
萬元,約定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9.05%計算(即為週年
利率10.66%),且均約定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約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13萬5,069元、102萬9,039元
、2萬4,710元及各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爰依
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線上申請專
用申請書、系爭信用卡契約、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
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系爭借款
契約、身分證影本、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
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帳戶授信申請資料維護表
、信貸代扣繳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157頁、第頁至
第頁)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茲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算期間 利率 1 67,801元 64,085元 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 135,069元 135,069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029,039元 1,029,039元 自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66% 0 24,710元 24,710元 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66% 合計 1,256,619元
TPDV-113-訴-6551-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