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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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養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余王榮坤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余靜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收養乙○○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與已滿18歲之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女、民國00年 0月0日生)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簽訂書面收養契約書,約 定由收養人甲○○○收養被收養人乙○○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 生母丙○○之同意,爰依法聲請認可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契 約書、收養同意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及其生母最新戶籍謄 本、生父之除戶謄本、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體格檢查表、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件在卷為證。 二、按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 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 為意思表示者;前項同意應做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 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民 法第 1076條、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被 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 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 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同法第1079條之2亦已明定。合先敘明。   三、經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有收養之合意,亦無收養無效、 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並有上開證據附 卷可稽。經本院調查、訊問結果,收養人甲○○○表示被收養 人乙○○自幼由其照顧扶養,雙方情感親密,且被收養人乙○○ 表示收養人自幼的呵護與付出,銘記在心,認同收養人父親 的角色,對收養人因此希望透過收養建立親子關係等語(見 本院114年2月10日訊問筆錄),另本件被收養人生父事實上 不能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 件收養自毋庸經被收養人生父之同意,業據提出被收養人生 父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再者,被收養人生母丙○○同意 出養,此有聲請人所提出收養同意書,附卷可參。是本件應 無因收養致被收養人生父不利或藉此免除扶養義務之情事。 再者,被收養人亦提出其配偶對收養一事表示同意之書面。 總上,本院綜合審酌前情,認收養人甲○○○與被收養人乙○○ 間感情融洽,本件收養應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利益,且 經復查亦無其他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情事,爰依法予以 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2025-02-19

ILDV-113-司養聲-50-20250219-1

司養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余王榮坤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余松淋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收養乙○○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與已滿18歲之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簽訂書面收養契約書,約 定由收養人甲○○○收養被收養人乙○○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 生母丙○○之同意,爰依法聲請認可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契 約書、收養同意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及其生母最新戶籍謄 本、生父之除戶謄本、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體格檢查表、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件在卷為證。 二、按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 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 為意思表示者;前項同意應做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 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民 法第 1076條、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被 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 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 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同法第1079條之2亦已明定。合先敘明。   三、經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有收養之合意,亦無收養無效、 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並有上開證據附 卷可稽。經本院調查、訊問結果,收養人甲○○○表示被收養 人乙○○自幼由其照顧扶養,雙方情感親密,且被收養人乙○○ 表示收養人自幼扶養照顧,待之如同親生子女,認同收養人 父親的角色,因此希望透過收養建立親子關係等語(見本院 114年2月10日訊問筆錄),另本件被收養人生父事實上不能 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收 養自毋庸經被收養人生父之同意,業據提出被收養人生父之 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再者,被收養人生母丙○○同意出養 ,此有聲請人所提出收養同意書,附卷可參。是本件應無因 收養致被收養人生父不利或藉此免除扶養義務之情事。再者 ,被收養人亦提出其配偶對收養一事表示同意之書面。總上 ,本院綜合審酌前情,認收養人甲○○○與被收養人乙○○間感 情融洽,本件收養應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利益,且經復 查亦無其他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情事,爰依法予以認可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2025-02-19

ILDV-113-司養聲-49-20250219-1

司養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丁○○ 關 係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收養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   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   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 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 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 並記明筆錄代之;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10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與被收養人丁○○之 生父丙○○結婚,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經被收養 人生父及配偶甲○○之同意,雙方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依法 向本院聲請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收 養同意書、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相關財產證明 文件為憑。次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 意,並徵得被收養人生父、配偶之同意,而被收養人之生母 劉○搧業已死亡,此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 配偶到庭陳述屬實(參本院113年11月5日訊問筆錄)及戶籍 資料可稽。是本院審認本件應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扶養義 務,或有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亦未發現有其 他重大事由,足認有何違反收養之目的,復無民法第1079條 第2項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 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是以聲請人聲請認可,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生父、配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 條)。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2025-02-18

TPDV-113-司養聲-56-20250218-1

司養聲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徐○○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王○○ 關 係 人 王○○ 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收養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 、被收養人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 條)。

2025-02-18

KSYV-114-司養聲-10-20250218-1

司養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林寶桂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收養甲○○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願收養甲○○為養子,茲已訂 立收養契約書,經其父母之同意,爰檢具相關文件,請求鈞 院准予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為聲請人,其程式於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 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 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 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另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 認可;又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應不予收養之認可:(1)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2)依其 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3)有其他重大事由, 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3條第1項、第1076條本文、 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項及第1079條之2亦分別規定甚 明。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甲○○為成年人,收養人乙○○則為長於被 收養人20歲以上,本為姑姪關係,其輩分相當,並經雙方合 意等情,此有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附卷可參;又收養人及 被收養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到院陳明其成立收養之目的及 契約之真正性,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均以言詞表示同意本件收 養,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足認收養人確有與被收養人 成立收養契約之真意。本院審酌本件為近親收養,動機尚屬 單純,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無不利之 情,被收養人亦無藉此免除法定扶養義務之意圖,復無其他 可認有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是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本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2025-02-18

CYDV-113-司養聲-70-20250218-1

司養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己○○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己○○、丙○○於民國114年1月5日收養甲○○為養女,應予認 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己○○、丙○○分別為被收養人甲○○ 之姑丈、姑媽,自被收養人三歲即與收養人共同生活,收養 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茲已訂立收養契約書在案,爰檢 具相關文件,請求鈞院准予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為聲請人,其程式於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 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 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 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另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 認可;又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應不予收養之認可:(1)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2)依其 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3)有其他重大事由, 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3條第1項、第1076條之1、第 1079條第1項及第1079條之2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甲○○為成年人,收養人己○○、丙○○皆長 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且為姑姪關係,其輩分相當,並經雙 方合意成立收養契約,並經收養人之生父乙○○、生母戊○○、 配偶丁○○同意,生母之同意書業經公證等情,此有戶籍謄本 、收養契約書、同意書、公證書附卷可參。又收養人及被收 養人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到院陳明其成立收養之目的及契約 之真正性,足認收養人確有與被收養人成立收養契約之真意 ,且被收養人之生父乙○○亦以言詞向法院表明同意本件收養 ,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件為近親收養,動 機尚屬單純,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尚有其他子女可奉養,復無 其他可認有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本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2025-02-18

CYDV-114-司養聲-1-20250218-1

司養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丁○○ 關 係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收養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   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   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 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 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 並記明筆錄代之;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10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與被收養人丁○○之 生父丙○○結婚,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經被收養 人生父及配偶甲○○之同意,雙方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依法 向本院聲請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收 養同意書、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相關財產證明 文件為憑。次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 意,並徵得被收養人生父、配偶之同意,而被收養人之生母 劉O搧業已死亡,此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 配偶到庭陳述屬實(參本院113年11月5日訊問筆錄)及戶籍 資料可稽。是本院審認本件應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扶養義 務,或有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亦未發現有其 他重大事由,足認有何違反收養之目的,復無民法第1079條 第2項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 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是以聲請人聲請認可,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生父、配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 條)。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2025-02-18

TPDV-113-司養聲-54-20250218-1

司養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關 係 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於民國113年6月10日收養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   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   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 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 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 並記明筆錄代之;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10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與被收養人丙○○之 生父丁○○結婚,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經被收養 人生父及配偶乙○○之同意,雙方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依法 向本院聲請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收 養同意書、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相關財產證明 文件為憑。次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 意,並徵得被收養人生父、配偶之同意,而被收養人之生母 劉○搧業已死亡,此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 配偶到庭陳述屬實(參本院113年11月5日訊問筆錄)及戶籍 資料可稽。是本院審認本件應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扶養義 務,或有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亦未發現有其 他重大事由,足認有何違反收養之目的,復無民法第1079條 第2項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 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是以聲請人聲請認可,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生父、配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 條)。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2025-02-18

TPDV-113-司養聲-55-20250218-1

司養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蘇○○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 關 係 人 紀○○ 張○○ 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收養 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收養人戊○○願收養被收養人甲○○為養女, 並經被收養人生母、配偶之同意,提出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 意書、戶籍資料、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戶籍謄本、在職證明 書、收養健康檢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照片與錄影檔案(光碟)等件 ,爰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 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 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 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 養目的;又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 十六歲以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 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 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 2、第1073條第2項、第1076條、第107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且 經被收養人之生母即關係人乙○○、其配偶即關係人丁○○同意 等情,有其等所提出之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 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關係人乙○○、丁○○及被收養人之成 年子女即關係人丙○○分別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4日、11 3年12月27日到庭陳述有收養之合意與同意,亦有本院訊問 筆錄在卷可參。次查,被收養人之生父林○○已於78年5月9日 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附卷足稽。準此,被收養人之生父事 實上已不能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本 件收養符合同法條項但書之情形,自毋庸經其同意。 四、又本院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乙○○於80年2月6日結婚 ,並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迄今,雙方因往來互動 積累存有深厚、強固之親情連結,被收養人認同收養人之地 位,且本件為成年收養,當事人之意願理應加以尊重。末查 ,本件收養應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 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 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又無民法第1079條之4、第1079條之5 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情。綜此,本院認收養人戊○○收 養被收養人甲○○為養女,於法尚無不合,本件收養自應予認 可,並溯及113年11月1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2025-02-17

SCDV-113-司養聲-93-20250217-1

司養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A01 A02 關 係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A01於民國113年8月8日收養A02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A01(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收養人A02(女、民 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母 乙○○之配偶,收養人欲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雙方於113年8 月8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甲○○、生母 乙○○同意,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同意書、收養契 約書、健康檢查表、財力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養同 意書、戶籍謄本、公證書、出養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 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 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 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子女被收 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 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6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收養人A02已成年,其與收養人A01間確有收養之合 意,並經其生父甲○○、生母乙○○同意等情,有上開證據在卷 可憑,並經收養人A01、被收養人A02及其生母乙○○到庭陳述 明確(見本院卷第77至80頁113年11月5日非訟事件筆錄), 堪認為真。次查收養人自被收養人國小開始照顧被收養人, 已共同生活數年,彼此互動頻繁、關係親密、情同父女,已 建立強固之情連結,並皆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等情, 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到庭陳明屬實(見上開非訟事件筆錄 )。綜核全情,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對 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親不利之情事,更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 由,足認違反收養之目的,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收養於法並 無不合,自應予以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3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2025-02-14

SLDV-113-司養聲-114-2025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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