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文家倩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91-100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京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京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京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1年4月13日送監執行。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58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08-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聖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482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07-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勛因詐欺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 ,於民國111年6月7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6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13-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保鈞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保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保鈞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罪刑 確定,於民國111年4月1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82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23-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偉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偉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偉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9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24-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軒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軒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軒銘因詐欺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 ,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6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76-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文祥(原名趙振國)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文祥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 92201號函及如附件所示之113年12月2日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定文號:法矯署教決字第1 1301992200號、核定日期114年1月16日),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00-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耀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耀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耀輝因詐欺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 ,於民國112年1月31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3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29-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秋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秋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處罪 刑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18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92-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啓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啓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啓軒因詐欺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 ,於民國111年5月18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15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49-2025012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