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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房佳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房佳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房佳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7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6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 6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8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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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嘉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嘉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者,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簡嘉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 。受刑人於112年10月3日入監執行,並於114年1月16日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86810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 原為114年10月2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6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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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岳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岳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岳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8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21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 業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4287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5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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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維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維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維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7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 為116年9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6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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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偉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偉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者,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偉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12年7月17日入監執行,並於114年1 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986810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7月1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 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6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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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森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森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黃森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4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 度原訴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7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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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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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逸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逸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逸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62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 度金簡字第2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4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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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凱銘 上列受刑人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凱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本 院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者,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彭凱銘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受刑人於111年9月8日入監執行,並於114年1月16日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6830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14年11月12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6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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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9月,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 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1月16號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47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 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得抗告(10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7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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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5-01-20

PTDM-114-聲保-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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