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詹鎧澤
詹文華
吳芸甄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被 告 銳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梁進利
被 告 林梓傑
沈維志
工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詹文華、吳芸甄
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55萬6,728元。
原告詹文華、吳芸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2萬4,900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詹文華
、吳芸甄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詹鎧澤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詹
鎧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不列入本件裁判費之計算)。查
,原告請求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5萬6,728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55萬6,728元。又其中,原告詹文華
、吳芸甄各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詹文華、吳芸甄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
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TCDV-114-勞補-83-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