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2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賴暐凱
被 告 李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
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TPEV-113-北補-3525-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