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原 告 范詩榕
被 告 蔡榮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 年度訴金訴字第370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訴金訴
字第370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NTDM-113-附民-327-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