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漢昌
代 理 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漢昌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1,716,484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
立(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9號)。聲請人目前任
職於喬康生技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3萬元(應扣除車資補貼
,該部分由員工先行支出,公司再補貼),每月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約17,076元,扶養母親由3位子女平均分擔,每月5,6
92元。聲請人名下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6/720,下稱系爭2筆土地)。聲請人已
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約3萬元,然依聲請人所提出薪
資發放明細表,聲請人每月除領取底薪3萬元,另有伙食
津貼,則聲請人於113年8、9、10月領取薪資(扣除車資補
貼)為32,600元、33,800元、33,000元,故聲請人近三個
月平均薪資約為33,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開金額
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而其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
元,已低於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
倍即18,618元,故應可採認。又聲請人稱每月須支出母親
000扶養費5,692元,查聲請人母親每月領有遺屬年金4,04
9元、老年年金11,143元,此有彰化縣永靖鄉公所113年11
月19日回函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1月21日回函可參(
詳卷第77、109頁),故聲請人所支出母親之扶養費應以1,
142元計算【計算式:(18,618元-11,143元-4,049元)÷3=1
,142元】,逾此金額應不予計入。
二、次查,聲請人名下雖尚有系爭2筆土地,而系爭2筆土地之
權利範圍均為720分之6,並與其他3人公同共有,此有系
爭2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可證(詳卷第205、207頁),依
聲請人之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價值約為52,705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計算式:(系爭189地號土地面積2,332.03平
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700元×權利範圍6/720×
潛在應有部分1/4)+(系爭190地號土地面積1,758.9平方公
尺×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權利範圍6/720×潛在
應有部分1/4)】,此外,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
三、再查,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4,017,650元(如附表所
示),扣除上開聲請人之財產52,705元後,債務總額為3,9
64,945元。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33,133元,扣
除每月自己必要生活支出17,076元及扶養母親之扶養費1,
142元,僅餘14,915元可供清償【計算式:33,133元-17,0
76元-1,142元=14,915元】。則聲請人需約22.15年方可清
償完畢(計算式:3,964,945元÷14,915元÷12年≒22.15年
)。審酌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生,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
參(詳調解卷第37頁),現年48歲,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
僅有17年,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65歲退休,仍無法清償
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
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3月12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7,007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65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8,618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73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47,499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75頁)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022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87頁)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460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39頁)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423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55頁) 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595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69頁) 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5,026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33頁) 合計 4,017,650元
CHDV-113-消債更-284-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