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相 對 人 王俊傑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蔡文源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
幣(下同)32,4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9年12月17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
經信託移轉於相對人,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蔡文源於民國110年1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27,020,00
0元,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案外人蔡文源自民國113
年9月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23,265,481元。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
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鼓山 青海 61 9,944.85 100000分之33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4883 青海段6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9層樓房 二十三層:238.93 合計:238.93 陽台:22.99 雨遮:5.32 全部 美術北五街88號23樓 共有部分:青海段14970建號,49,544.1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2 (含停車位編號52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 (含停車位編號53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 (含停車位編號53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拍-347-2025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