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1月19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准予交付抗告人本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8號聲請宣告夫妻
分別財產制事件民國(下同)113年10月23日非訟事件筆錄
之數位錄音光碟。
三、抗告人就第二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13年10月23日開庭
有敘明請依法裁定分別財產制,宣告分別財產制符合民法6
個月分居,不論事由依法裁定。開庭當日才得知相對人有遞
家事陳報狀及聲請裁定移送管轄狀,且未給抗告人繕本。又
相對人於當庭有對抗告人為虛偽陳述行為,為維護抗告人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
益之必要,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本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8號113
年10月23日下午2時20分開庭陳述意見,經抗告人聽到詢問
分居6個月,抗告人告知是分居快達3年,聽到詢問分居時間
,抗告人回答110年1、2月,並當庭呈上111年度婚字第393
號正本、112年度偵字第20887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113年
度偵字第35960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當庭訴求檢驗正本為
本案證據資料並當庭給予影本,並告知2份不起訴處分書有
行政違失到法務部並聲明不同意違法行為,於113年10月15
日收到地檢署書狀(中檢介勤113調78字第1139126056號)
知悉相對人告了抗告人2次侵占要依法究辦。因抗告人聽到
攜帶的正本證物放本案卷宗不同意而當庭提供影本為本案放
卷宗證物。抗告人當庭有表示會聲請閱卷。上述內容是抗告
人陳述意見未記載於筆錄,實為抗告人在本案提交正本證物
證明分居證據資料。為維護抗告人法律上利益,抗告人依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筆錄光
碟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四、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
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
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見104年8月
7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五、經查:抗告人為本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8號聲請宣告夫妻
分別財產制事件之聲請人,且抗告人已敘明該事件113年10
月23日筆錄有遺漏,有核對必要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說明,應認抗告人已敘明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抗告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即非法所不許。
原審未及審酌抗告人於本院敘明有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而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依
上揭規定,准許聲請交付抗告人本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8
號事件113年10月23日非訟事件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並諭
知應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利用該法
庭錄音之旨。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TCDV-114-家聲抗-1-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