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91-100 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趙志梅 代 理 人 蔡明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2025-03-17

SLDV-114-除-74-2025031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謝婉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2025-03-17

SLDV-114-除-92-202503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楊進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七九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七九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號 碼 張數 股數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83088-7 1 42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162174-4 1 28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211880-0 1 25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260055-0 1 25

2025-03-17

TPDV-114-除-325-2025031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余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紙(下稱系爭股票)原 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楊莉莉所有,楊莉莉已於民國113年4月 12日死亡,經其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由聲請人取得。今聲請 人因系爭股票不慎遺失,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3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公告申 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惟無人 依法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司法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 告(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告日期為113年7月 31日)列印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無訛。系爭股票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6個月,已於114年2月3日屆滿(原屆滿日為114年1月31日, 因適逢國定假日,故順延至114年2月3日屆滿),其間均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47210-3 1 989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41839-0 1 237 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81670-5 1 426

2025-03-14

TNDV-114-除-40-20250314-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康蔡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判決之附表 編號2所載「股數50」為誤寫,應更正為「股數500」,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 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是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 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 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抗字第1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雖主張本件判決附表編號2所載股數誤寫,然聲請 人起訴請求宣告股票無效時所檢附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 1號公示催告裁定,該裁定附表編號2所載股數即50股,而非 聲請人現稱之500股,本件判決附表與公示催告裁定附表一 致,並無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是聲請 人聲請更正判決附表編號2之股數,於法未合,爰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2025-03-14

TNDV-113-除-282-20250314-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許進泰(即許黃罔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 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3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之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2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 2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5-6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3年9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5個月 ,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7-9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189679-5 股票 1 1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37130-2 股票 1 5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398135-0 股票 1 13

2025-03-14

KSDV-114-除-44-202503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楊玉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MX-0529420-0 1 353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27475-1 1 642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78622-6 1 738

2025-03-14

TPDV-114-除-184-20250314-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謝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拾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5張,因不慎 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8月22日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 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8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 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事件 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1月30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E-000018~83-NE-000025 股票 8 80,000 ⒉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E-000047~83-NE-000048 股票 2 20,000 ⒊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1~83-ND-000005 股票 5 5,000 ⒋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11~83-ND-000020 股票 10 10,000 合計 25張 115,000股

2025-03-14

KSDV-114-除-54-202503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王黃好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5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2025-03-14

TPDV-114-除-268-202503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余心淳(即李麗麗之繼承人) 余心浩(即李麗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2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166924-1 1 1000 002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33971-0 1 600

2025-03-14

TPDV-114-除-328-2025031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