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605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78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聖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
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
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
有明定。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
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即原定執行刑
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
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否則
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已執行部分,自
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
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
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7罪,均
為罰金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函知受刑人於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無
意見等語,有本院詢問意見表在卷可憑,業已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3項,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之要件。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經本院113
年度聲字第2394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
元、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前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罰金9,
000元,依上開說明,本案所應定應執行之刑,不得重於上
開定執行刑之加總,並考量受刑人附表示之罪名相同、犯罪
態樣類似,兼衡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數罪所反映之人格
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
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
,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侵占 侵占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日 111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202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202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929號 113年度易字第929號 113年度簡字第337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929號 113年度易字第929號 113年度簡字第33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第773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3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16號 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94號裁定應執行刑罰新臺幣1萬元(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更字第11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侵占 侵占 侵占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6,000元 罰金新臺幣6,000元 罰金新臺幣6,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1月5日 111年8月10日 111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38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38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38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888號等 113年度簡字第888號等 113年度簡字第888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888號等 113年度簡字第888號等 113年度簡字第888號等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53號(編號4至7經臺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888號等判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9,000元)
編號 7 罪名 侵占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6,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6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38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888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888號等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53號(編號4至7經臺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888號等判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9,000元)
TCDM-113-聲-4296-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