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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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創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枝 代 理 人 高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1 玉山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張世駿 玉山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113年3月8日 7,396元 AD0577085

2025-03-20

PCDV-114-除-87-202503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上開公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SX-0001385-4 股票 1 258

2025-03-19

CTDV-114-除-22-20250319-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蘋果文創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宜 代 理 人 陳子揚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中國藍印刷品有限公司 王廷耀 台中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3年9月1日 7,245元 PCA2012762

2025-03-17

PCDV-114-除-91-20250317-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伍開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 字第33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X-126887-5 1 667 002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9-NX-137677-3 1 998

2025-03-17

SCDV-114-除-81-2025031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余慧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2025-03-14

SLDV-114-除-124-2025031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姜林文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03941-1 1000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03942-3 1000 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36862-6 548

2025-03-14

PCDV-114-除-16-20250314-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子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13年 10月2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公告刊登於 本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聲請人提出 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上開民事裁定、法院網站 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 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2NX0196892-3 股票 1 529

2025-03-14

CTDV-114-除-31-2025031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曹清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64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楓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徐楓 第一銀行泰山分行 113年10月11日 2,561,967元 PB1087086

2025-03-13

PCDV-114-除-64-20250313-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李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參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2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1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 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 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 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3-ND-0047262-0 股票 1 1000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151193-0 股票 1 1000 00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157531-6 股票 1 1000 004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157534-1 股票 1 1000 005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314669-4 股票 1 1000 006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314670-0 股票 1 1000 007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448814-2 股票 1 1000 008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483784-1 股票 1 1000 009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505426-0 股票 1 1000 010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5889-5 股票 1 500 01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41620-1 股票 1 125 01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237592-4 股票 1 423 01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391270-0 股票 1 1000

2025-03-13

CTDV-114-除-36-2025031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徐魏春蘭即徐淑寶之繼承人 徐德福即徐淑寶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2695-4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73898-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2574-1 16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4519-9 64

2025-03-13

PCDV-114-除-44-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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