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871號
債 權 人 林瑋凡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黃志強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之不動產
及於第三人處之薪資債權,而上開不動產及第三人公司均非
屬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第三人公
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PCDV-113-司執-198871-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