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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871號 債 權 人 林瑋凡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黃志強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之不動產 及於第三人處之薪資債權,而上開不動產及第三人公司均非 屬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第三人公 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2-11

PCDV-113-司執-198871-2024121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4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建華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陳祐霖  住○○市○○區○○路00號之4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元大 人壽、全球人壽保險公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 權,而上開第三人公司均位於台北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 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2-11

PCDV-113-司執-198480-2024121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917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張毓萍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公 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上開第三人公司 位於台北市信義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 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 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2-11

PCDV-113-司執-199171-2024121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79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0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郭家宏  住苗栗縣○○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1司執字第185918號債權憑證,聲請查 調債務人商業保險、勞保等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苗栗 縣○○鎮○○路0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2-11

PCDV-113-司執-197963-2024121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72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茂桂  住○○市○○區○○街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1司執字第95002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 債務人之商業保險等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台南市○○區 ○○街000巷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 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4-12-11

PCDV-113-司執-197277-2024121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884號 債 權 人 吳采葳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 債 務 人 吳燕貞  住○○市○○區○○00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存放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銀 之存款債權及聲請查封債務人位於台中市、雲林縣之不動產 等,而上開第三人公司及不動產均非位於本院轄區,此有債 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等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 件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4-12-11

PCDV-113-司執-198884-2024121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7075號 債 權 人 張惠晶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務 人 胡振祥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 務人目前任職天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而上開第三人該公司均位於台北市大同區,此有債權人陳報 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4-12-11

PCDV-113-司執-197075-2024121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640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宇薇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柯淑玲  住苗栗縣○○鎮○○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5執字第7687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債務 人之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苗栗縣○○鎮○○路00 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2-09

PCDV-113-司執-196406-20241209-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635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吳佩玲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 務人目前任職康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設立登記於台 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此有本院查調第三人公司登記 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2-09

PCDV-113-司執-196357-20241209-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4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宇辰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蔡佩穎  住新竹市香山區埔前里牛埔南路177巷             6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凱基 人壽保險公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上開 第三人公司位於台北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 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 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於債權人隨機於 網路上查詢蔡佩穎公示送達之公告,即請求併入本院113年 度司執字第114140號案件,然上開本院案件蔡佩穎之身分證 號及戶籍地址均與本件當事人不符,併案聲請無從辦理並與 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4-12-06

PCDV-113-司執-194423-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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