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92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2,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KSEV-113-雄補-2392-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