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錢大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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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補
高雄簡易庭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小姐、李建霆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2024-10-14

KSEV-113-雄補-2394-20241014-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96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映庭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2024-10-14

KSEV-113-雄補-2396-20241014-1

雄簡聲
高雄簡易庭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錢大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振祐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雄國小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2024-10-14

KSEV-113-雄簡聲-83-20241014-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92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2,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2024-10-14

KSEV-113-雄補-2392-20241014-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93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小姐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2024-10-14

KSEV-113-雄補-2393-20241014-1

鳳補
鳳山簡易庭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27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 明定。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9萬元,及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未載明利息起算日(即利息自何日起 算),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2024-10-09

FSEV-113-鳳補-727-20241009-1

雄簡聲
高雄簡易庭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錢大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文姍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雄國小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2024-10-08

KSEV-113-雄簡聲-84-20241008-1

雄簡聲
高雄簡易庭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錢大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駱映庭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雄國小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2024-10-08

KSEV-113-雄簡聲-85-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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