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松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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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毛時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毛時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毛時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 上訴字第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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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科逢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科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科逢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6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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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 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 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3年度上易字第71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 88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假釋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戶口名簿、戶籍謄本、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 公務電話紀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 、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前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 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713號判決所載之乙女、A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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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志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志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騫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3 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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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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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榆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榆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榆熙前犯違反銀行法等罪,經本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 原金上重訴字第11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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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其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其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其山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6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宗強 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宗強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另因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嗣經本院及 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23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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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嘉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嘉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嘉隆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 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6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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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奕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奕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奕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78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6-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敬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敬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敬文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3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 第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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