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76-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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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榆熙因為違反銀行法等罪被判刑5年10個月,後來最高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現在法務部已經核准了他的假釋。因為這個案子的最後判決法院是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以檢察官聲請要對李榆熙在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法院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李榆熙在假釋期間要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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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榆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榆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榆熙前犯違反銀行法等罪,經本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 原金上重訴字第11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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