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89-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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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裁定是關於陳敬文因為詐欺等罪被判刑 2 年 3 個月,後來法務部准許他假釋。高等檢察署覺得應該要對陳敬文在假釋期間施以保護管束,所以向法院聲請。法院審核文件後,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因此裁定陳敬文在假釋期間需要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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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敬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敬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敬文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3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 第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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