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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啓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4年1月3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按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 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 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 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 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 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 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3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 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 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 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   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5-02-19

TPDV-114-司消債核-752-20250219-1

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維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協商成立之 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協商成 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 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5-02-19

TPDV-114-司消債核-605-2025021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郭政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9

KSDV-114-司促-2777-202502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人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參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二十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 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 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零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 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 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十九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 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七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九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十四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 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 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 連續三期為限。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一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 ㈨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4-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洪鈞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六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二十六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 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零貳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七月二十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 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 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 續三期為限。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3-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信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 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 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 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8-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王傑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 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6-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妤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 ,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 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十一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 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 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300-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許菀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按逾 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7-20250218-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朱紹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804元,及自民國 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01%計算之利息,暨 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 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 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5,644元,及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4.0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 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7,918元,及自113年7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3.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 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 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7,754元,及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3.6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 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8

ULDV-114-司促-853-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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