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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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陳岱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 給付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或專案補貼款-電信費)之債權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03

PTDV-113-司促-12979-2025020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戴耀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77***800之專案補貼款新臺 幣(下同)16,246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申請書僅約 定專案補貼款得收取7,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03

PTDV-114-司促-279-2025020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唐詩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325,19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 約定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03

PTDV-113-司促-13949-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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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宏榕 上列聲請人與洪榮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29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 借據、帳務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24

PTDV-114-司促-129-2025012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劉金福即劉冠廷即劉梅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25***382、0916***831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 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門號電信費用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24

PTDV-114-司促-137-20250124-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 債 權 人 劉明鑫 債 務 人 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 債 務 人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 一、 (一)債務人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7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2,848,00 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 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 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 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于大鈞清償債務,債權人提出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然觀之該支票,其發票人為天地心建 設事業有限公司、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而債務人于大鈞 係簽名於法定代理人欄位,自屬公司之債務,而非個人債務 ,無從自形式上認定與債務人于大鈞有何干涉,債權人亦未 釋明請求之關聯性,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通知命債權人 釋明對債務人于大鈞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固具狀陳報債 務人于大鈞於發票人處公司印章後蓋其本人印章開發成立, 且為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應無補正其他證據之必要等語,惟未據表明或其 他法律規定得請求債務人于大鈞給付之依據。揆諸前揭規定 ,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是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于大鈞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0,000元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000,000元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48,000元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1,000,000元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1-22

HLDV-113-司促-6520-20250122-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孟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976***885號電信契約之釋明 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 款新臺幣2,28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22

PTDV-114-司促-546-20250122-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游雅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989***343號電信契約之釋明 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 款新臺幣3,635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636元之債 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22

PTDV-114-司促-548-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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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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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仁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簡士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 質者,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 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 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 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 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除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 6計算遲延利息外,又請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0.382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65 2計算之違約金計算違約金,顯與上開判決意旨不符,請擇 一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7

PTDV-114-司促-126-2025011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20號 債 權 人 董韋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秀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秀芳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 件,債權人已於113年12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7

PCDV-113-司促-36420-2025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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