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2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文賢
債 務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家蒼
債 務 人 黃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30,273,67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本 金(新台幣) 利 息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1 $3,706,969 利率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16%浮動計息(目前為2.878%)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8,416,702 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浮動計息(目前為2.22%)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400,000 利率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78%浮動計息(目前為3.498%) 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840,000 利率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78%浮動計息(目前為3.498%)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910,000 利率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78%浮動計息(目前為3.498%)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0,273,671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SCDV-113-司促-12027-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