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祥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4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祥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玖伍公
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在臺北市民權西路5段附近公園」,
更正為「在臺北市民權西路5段附近公園廁所內」。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第1行「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更正為「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二、爰審酌被告意志力薄弱,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再犯本案
,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漠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
法令禁制,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尚知
悔悟,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
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重大實害,兼衡施
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及其前因侵占、竊盜、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
刑確定,入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後,於民國111年4月21日縮
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11年11月28日假釋期滿
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品行素行非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於警詢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
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695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
盛裝、包覆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盛裝毒品留有
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
宣告沒收銷燬,而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
燬之諭知。
㈡被告用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未據扣案
,復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衡諸上開器具材料取得容易,縱
使予以沒收,對於預防將來犯罪之效果亦有限,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4230號
被 告 曾祥凱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祥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70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7月
28日19時許,在臺北市民權西路5段附近公園,以將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13年7月30日0時
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前查獲,並扣得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95公克),復經
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祥凱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
體編號:0000000U0124)、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AB285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PCDM-113-簡-5452-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