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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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李竫絨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邱盛富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2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2024-10-11

TTDV-113-補-349-20241011-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韋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3,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2024-10-11

TTDV-113-補-360-20241011-1

東簡聲
臺東簡易庭

聲請迴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慧貞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14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 請迴避,尚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 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2024-10-08

TTEV-113-東簡聲-17-20241008-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呂忠勇 代 理 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蕭慶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慶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 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訴 訟救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 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 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 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 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09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在案,有其提出法扶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 委任狀等件附卷可稽,且聲請人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 辯論,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2024-10-07

TTDV-113-救-21-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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