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謝 煥 中
謝薛定妹
謝 碧 雲
謝蘇芳枝
謝 喬 洸
謝 明 燕
謝 明 勳即謝明勲
謝 明 容
謝 明 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上訴事件
(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TPSV-114-台聲-99-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