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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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慶奮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慶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慶奮前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另因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等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分別確定後移送 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3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 上更一字第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叡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叡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叡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軍上訴 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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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金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金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59-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靖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靖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靖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 度上訴字第1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70-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秉峯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秉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秉峯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另因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等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 第7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63-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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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英嘉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英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英嘉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55-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淑萍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淑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淑萍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5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0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77-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典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典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典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90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75-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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