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38-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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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蔡叡濠因為毒品案被判了3年7個月,現在他被假釋了。檢察官覺得應該要對蔡叡濠進行保護管束,高等法院也同意了,所以裁定蔡叡濠在假釋期間要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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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叡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叡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叡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軍上訴 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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