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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進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判決,
茲發現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案號113年度訴字第384號,均更正為「
113年度金訴字第384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
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
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號均誤載為113年度訴字第384號,核屬
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CHDM-113-金訴-384-20241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