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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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坤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坤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坤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53號、第874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4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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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振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振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田振良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4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9年度上訴字第26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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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騰翔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騰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騰翔前犯侵占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72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0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9-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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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民松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民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民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4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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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丞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丞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丞鵬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50 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30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4-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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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東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東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東慶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1 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 度上訴字第15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30-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智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智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曹智皓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25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 第18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3-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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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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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勝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育勝前犯傷害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3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5 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6-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士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士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士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67 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2716、27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9-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錫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錫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錫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5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1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4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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