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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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 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犯家庭暴力(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 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5款所列一款及 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 度上訴字第391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 41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戶籍謄本、人相表/身分單、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 治療摘要紀錄、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 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款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91號判決所 載之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 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犯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性交 )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嗣經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 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 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 、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 90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同意 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 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個 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在監輔導記錄表、教誨 記錄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 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 個案輔導記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 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 、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 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判決 所載之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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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維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中前犯詐欺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 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慶奮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慶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慶奮前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另因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等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分別確定後移送 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3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富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富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富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7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 第6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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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裕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裕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裕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 字第2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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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 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 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 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 060號核准之法務部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戶籍謄本、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 、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收容人犯次認定表等資料,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7-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心美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心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心美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 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罪)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 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5款 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 03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戶籍謄本、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 表、受刑人入監直接調查表、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家暴犯 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 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 第1、2、3、4、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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